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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1.不动产抵押业务功能升级 按照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[2021]54号)升级不动产抵押业务功能,按照最新要求更新抵押业务表单、数据库、成果输出表单、必填项等。 1、调整受理业务信息填写内容:在一般抵押或最高额抵押业务,增加“担保范围”填写预设“/”默认选项;在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或预告登记,增加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栏目填写,设置选择“是/否”,预设默认值为“是”; 2、调整已办抵押再转让业务判断逻辑:已办抵押业务,抵押期间再转让,通过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字段,进行逻辑判断; 3、调整不动产抵押申请表单:增加“担保范围”、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栏目,进行电子表单调整和打印适配; 4、调整登记簿样式:在“抵押权登记信息”页、“预告登记信息”页均增加“担保范围”、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栏目;将“抵押权登记信息”页的“最高债权数额”修改为“最高债权额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,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; 5、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: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、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”; 6、数据结构调整:在数据机构中,新增“担保范围”、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”; 7、数据汇交调整:将登记簿、业务新增内容加入数据汇交中。 3.1.2.新增居住权业务 新增居住权业务流程,实现居住权业务办理,针对该业务定制开发相关表单程序及查询功能,根据业务扩展需要适当增加改造业务流程及相关功能开发。 1、居住权登记类型 对居住权登记业务类型进行梳理,形成标准化、制度化的文件,同时梳理各登记业务类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、身份验证、关键性材料等信息,符合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范的要求。 登记类型增加居住权首次、注销、变更登记。 2、新建居住权业务流程 基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业务流程梳理,并根据梳理的成果,构建新的业务流程再造。 3、新建居住权业务表单 按照表单接入标准,完成表单的绘制和发布工作,智能表单管理为具有搭建系统权限的用户提供数据源管理、表单的绘制等功能。 4、新建居住权业务数据表 按照《不动产数据库标准(实行)》等技术规范的要求,新建居住权业数据表。 (1)增加“居住权”登记表,存放居住权登记相关信息; (2)登记种类字段中可考虑增加“居住权”这一类型。 5、新增居住权字典 (1)房屋权利类型增加“居住权”; (2)权利人类型增加“居住权人”。 6、新建居住权合同管理功能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,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 7、新增居住权登记薄。 8、调整已办居住权转移和抵押等业务判断逻辑:已办居住权办理业务的,进行提示。 9、调整产权情况表等登记信息输出表格,增加居住权状态。 3.1.3.新增草地、林地、耕地业务全流程建设 新增草地、林地、耕地经营权登记功能、针对该业务定制开发相关表单程序及查询功能,根据业务扩展需要适当增加改造业务流程及相关功能开发。 1、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登记类型 对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业务类型进行梳理,形成标准化、制度化的文件,同时梳理各登记业务类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、身份验证、关键性材料等信息,符合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规范的要求。 登记类型增加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首次登记、变更和转移登记。 2、新建业务流程 基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业务流程梳理,并根据梳理的成果,构建新的业务流程再造。 3、不动产权籍调查调整 基于现有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,新增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图形调查表单、图形入库流程、数据质检内容和宗地图输出。 4、新建业务表单 按照表单接入标准,完成表单的绘制和发布工作,智能表单管理为具有搭建系统权限的用户提供数据源管理、表单的绘制等功能。 5、新建业务数据表 按照《不动产数据库标准(实行)》等技术规范的要求,新建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业数据表。 6、新增字典 按照相关等技术规范的要求,新建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经营权业字典。 3.1.4.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调整 3.1.4.1.不动产数据结构调整 根据《关于修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等相关标准内容的函》(自然资登记函[2021]41号)中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进行系统数据结构的调整,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优化调整。 3.1.4.2.不动产登记平台页面和逻辑调整 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进行系统数据结构的调整后,根据相应的结构变化,对每项调整的内容进行业务分析和逻辑分析,对影响的逻辑代码进行更新、验证、测试工作。 1、数据结构调整业务、逻辑分析、代码分析; 2、对关联的数据结构调整的,代码进行相应的调整; 3、对涉及数据结构调整相关的功能页面、表单、打印材料、证书材料进行适配调整; 4、对调整的内容进行验证、测试工作。 3.1.5.不动产登记平台功能调整 按照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(2021修订版)》的要求,以及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各区县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报文进行相应的调整。根据部、省要求进行业务逻辑重新定制,满足新业务的开展。 1、报文调整 按照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(2021修订版)》的要求,以及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对报文涉及的字段,业务分类、业务逻辑登记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。 2、日志调整 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(2021修订版)》的要求,以及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以及报文的调整,对记录的接入日志进行调整。 3、效率优化 在原有的基础上,进行报文上报效率的优化。 4、自检 按照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(2021修订版)》的要求,以及对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》修改内容,对数据自检逻辑和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。 3.1.6.不动产登记增量汇交系统升级 按照《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(2021修订版)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数据一致性比对技术指南》、《一致性比对工作流程》的要求,进行不动产增量汇交系统升级,实现不动产登簿报文、日志报文的实时汇交,实现报文重报、补报。 1、数据汇交调整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最新数据接入规范和数据标准,生成数据交换文件。提供对生成的数据交换文件进行数据内容规则检查、数据加密、数据封装等。 2、数据校验调整 根据最新数据接入规范和数据标准,调整数据质量规则、数据加密、数据压缩、数据传输及日志记录功能。 3、数据入库调整 根据最新数据接入规范和数据标准,调整数据入库模块,提供增量数据包入库功能,入库前将进行数据质量检查,系统将通过检查的数据写入不动产数据库,对未通过检查的数据进行退回处理,并通知系统管理员 4、数据服务和日志记录调整 根据最新数据接入规范和数据标准,针对数据接入和交换的功能封装成服务,并通过服务管理功能进行统一管理,能够实现服务运行状态的监控,能够灵活增加服务类型。 5、自检 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,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、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、标准符合性、空间拓扑、图属一致性等,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,且符合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,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,保证数据成果质量。 3.1.7.精简不动产业务办理环节 按照优化办理流程、精简业务环节的目标,梳理固安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,将原国标的收件、受理、初审等环节合并成综合受理环节,将原国标的复审、核定、登簿等环节合并成核定登簿环节,并根据合同情况对业务表单、审批表单、成果输出表单进行优化处理,实现进一步减少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。 3.1.7.1.业务梳理分析 对不动产现有的120余个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化分析,梳理业务逻辑,定制合理化的精简流程。 3.1.7.2.系统升级改造 根据分析成果,对不动产登记平台的业务流程、业务表单、审批表单、成果输出表单、流程审批逻辑等进行升级改造,改造成果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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